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1〕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建立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机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财经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专项经费是指由省政府确定的安排用于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省级重点水利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上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前期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
(一) 重大蓄水工程、重点防洪防潮工程、重要水资源配置工程等大中型水利项目;
(二) 争取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及其他重点水利项目。
第五条 前期专项经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勘察、设计、论证、研究试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代理、概预算审查、咨询评审等;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前期专项经费的申请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包括使用前期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项目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前期经费筹集情况及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省主管部门前期专项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机构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专项经费的申请,但项目责任单位申请省级前期经费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所需前期经费总额的50%,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建议,并由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