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设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责;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安置房建设顺利进行。
三、确保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各地要将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一部署、一并巡查,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项目法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相关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实行在安置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安置房工程质量实施保修。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决不能交付使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切实做好回迁安置工作。各地在制定和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安置房的地点、户型、面积、单价以及安置房分配方案。要规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房条件、逾期交房以及被征收户无故不办理回迁手续的相关责任,减少矛盾纠纷。要加快安置房交房进度,已建成的,要及时组织被征迁户回迁,办理交房手续。安置房分配要严格按照分配方案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分配过程要公开、公正、公平,分配结果要公示。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要向安置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按规定及时提供安置房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所需材料。房管、国土部门要为安置户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安置户提出的安置房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征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安置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明确部门责任,明确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责任单位,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实施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县(市、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