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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地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对妥善安置被征迁户,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部分安置房项目建设也出现逾期交房、房屋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置房建设计划,确保安置房用地供应。各地政府在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被征迁户安置需求,充分论证安置房建设规模、用地、资金、区位、进度等方面的可行性,合理确定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建设。安置房不得挪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其安置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可不需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各地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针对批准的项目,落实好安置房源。实行异地安置的,应选择交通方便、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区域安置。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要明确安置地点,落实具体用地和开工时间。对安置房用地不落实、不能与征迁同步实施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不得实施征收。

  二、落实安置房建设资金,加快实施安置房建设。各地政府在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落实安置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发改、财政、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人防、电力等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为安置房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联审、容缺预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安置房参建各方主体要投入足够力量,加强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置房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安置房统一规划,及时施工,同步建成,保证安置房竣工后能够及时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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