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求真务实。在创建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
四、评选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国优”的基本条件
(1)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见附件)。
(2)获得自治区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三年以上,或近三年连续在省(区、市)级综合评比中获得优秀等级。
2.申报“省优”的基本条件
(1)达到自治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标准(年度考核评先条件)。
(2)2002年度以来评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或评为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三好一满意”合格)单位的县区作为全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不再另行申报。
(二)评选程序
1.县区申报。各县区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申报。
2.市级推荐。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申报“国优”和“省优”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初审、初评后,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基本情况、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申报“国优”的材料请于每年的7月30日前上报,报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省优”的材料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考核与奖励
(一)评审考核。市组织对创建县区进行初审评定,合格后向自治区申报推荐,由自治区组织考核验收。
(二)考核要求。市级开展专项评估前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掌握考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全程监督。评估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评估验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要求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表彰奖励。对被评为“国优”或“省优”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国优”或“省优”单位的动态管理工作,保证“国优”或“省优”单位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促进其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市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顾性评估,强化对“国优”或“省优”的动态管理。
附件:1.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
2. 2009年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评估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