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登记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接受建设单位评估项目委托或签订评估项目合同后,应在1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评估项目登记,评估单位承担位于蓟县北部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应同时到蓟县地质矿产局进行评估项目登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报告编写人的资格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提交的评估报告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报告责任表应由主要编写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评估报告中应附评估单位资质复印件、报告主要编写人的地灾评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
为保证我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规范和评审质量,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评估单位在完成评估报告后提交评审申请。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和三级评估报告聘请3-5名专家,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和所在区域(平原区、山区),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原则上不得聘请评估单位的专家评审本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
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并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
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民主推荐产生,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主持过二级以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一级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意见书。评估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书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专家组长必须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评审程序,建立完善的评估项目评审档案,保存好评估项目合同、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每个专家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