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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7) 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 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
  (9) 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 简化考核专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其它变更申请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
  (2) 简化考核专题申请;
  (3) 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 法人单位合法证明及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递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6) 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4. 接收与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受理的首次申请、产品增项、到期复查、条件变更、其他变更申请,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类型和有关凭证,决定采用全面考核、部分考核、书面确认或者免于考核。
  全面考核一般适用于首次申请、到期复查、条件变更及最近1年内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申请。
  部分考核一般适用于产品增项、取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计量体系认证。书面确认一般适用于其他变更申请(包括产品名称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型式评价依据变更),免于型式试验的产品以及近两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产品申请。
  免于考核一般适用于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单位要求部分考核、书面确认或免于考核应递交简化考核专题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
  简化考核的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情决定。
  二、考核
  1. 建立考核组
  对需要全面考核、部分考核或书面确认的,5工作日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组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组视考核工作量由2至3名考评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采用书面确认方式的考评组由1名考评员组成。现场考评组成员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考虑专业技术的一致性。
  考评员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名单》中选聘。根据考评工作需要也可聘任特聘专家,特聘专家从《上海市可聘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聘专家名单》中选聘。其中委托有关机构组成的考核组应报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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