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0〕658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市计量协会:
为贯彻实施《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4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对《
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办理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1. 受理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在本市制造列入《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注册在本行政区内,在本市制造《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以外、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2. 申请类型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可分为首次申请、产品增项、到期复查、条件变更、其他变更申请等类型。
3. 申请的文件资料:
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提交下述资料:
(1) 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异地)合法证明复印件;
(2)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3)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 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
(6) 按产品执行标准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