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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0〕677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型式评价机构:
  为贯彻《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对《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下称《办理程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在本市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依法管理目录》)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时提交下述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现行有效)复印件一份。
  4.如申请免于型式试验,还应递交免于型式试验的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
  受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是否在《依法管理目录》调整的范围内、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型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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