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诉举报处理
市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举报申诉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举报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影响重大的食品质量申诉案件,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应当报市局备案。
三、监管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监管区域
各、县局和市食监所要从有利于监管的角度出发,采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把监管工作落实到具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应按职责分工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落实监管区域和监管责任。
(三)实行轮换制度
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要对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监管区域实行定期轮换。
(四)责任追究
监管工作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3.在监督检查中伪造监管记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纵容或者故意包庇,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6.在监督检查中刁难企业,索取财物,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督查督导
市局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督查督导制度,不定期对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的食品生产监管情况开展督查督导,市食监所在市局领导下承担督查督导的相关工作。督查督导的形式包括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开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督查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各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情况等。
五、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培训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食品生产监管业务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现场处置能力,着力打造一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的食品生产监管队伍。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