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要做好定点咨询、网上交流、行业走访、企业座谈、社区宣传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风险信息交流,交流形式可包括上门协商、会议探讨、书面通报等。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与质监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沟通。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要增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所管辖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收集、分析工作,并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对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汇总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研究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五)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局依法查处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市食监所受市局委托,依法查处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备案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切实做好被处罚企业的整改规范工作,督促其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跨地区案件和区域性质量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市局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食品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全市质量技监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承担本单位管辖企业召回食品的监督管理;市食监所同时承担市局食品召回中心的日常工作,开展全市食品召回监管的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
(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要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记录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年度报告及审查
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管辖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局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食监所承担市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各区、县局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局印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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