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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进行。主要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销售台账、不安全食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企业执行标准、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接受委托加工食品、进行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收集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督促被检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食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或产品,应当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信息汇总和日常协调工作由市食监所承担。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须在书面监督检查结论上签字,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三)抽样检验
  在开展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必要时,可对企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抽样检验项目可以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全项目检验,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实际情况,实施重点项目检验。
  市局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各区、县局和市食监所负责开展后处理工作。
  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
  市局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同时结合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开展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及时组织筛查和研判,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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