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认证执法监管工作
10.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上海市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管职能分工,组织开展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和获证组织日常监管。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局属有关单位要明确认证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并确定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口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11.开展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会同上海检验检疫局组织区县质量技监局和检验检疫有关分支局,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会同苏浙两省质量技监部门对长三角地区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本市认证机构的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0%。区、县质量技监局按照《上海市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和证后监管应用指南》的要求,对注册在其辖区内的认证咨询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高认证公信力和认证机构的社会诚信度。
12.开展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对本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自愿性管理体系获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区、县质量技监局结合区域实际,按照自愿性认证监管信息系统内的企业信息,开展对辖区内的管理体系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 。市、区食监所根据职能分工开展有关食品及相关产品管理体系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13.开展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根据本市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对节能认证产品和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环节的有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区食监所根据职能分工,对辖区内的其他自愿性获证产品和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5%。对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和区县质量技监局依法进行查处。
14.推动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根据本市“十二五”期间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市认证协会和有关认证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本市钢铁、电力、化工、建材和机械制造等5个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积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工作。区、县质量监局要鼓励和引导辖区内的有关企业积极申请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区域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认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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