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全面整治。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产业管理职能,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挂牌督办,严格案件管理
挂牌督办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各县区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提请政府或部门联合分批进行挂牌督办。为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督办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等。要将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挂牌督办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挂牌督办流于形式,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保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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