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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三产”用地,按村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50㎡安排。凡村原有三产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保留,并计入整村的三产用地总量中;凡村原有三产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宜保留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地位置按农民优先的原则确定。

  2. 安排的“三产”用地,可以按国有划拨或保留集体所有权方式供应,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农用地征转用报批等相关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3. “三产”安置用地配套市政道路按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上的,由政府在该地块使用前出资修建。

  (四)养老保险

  “城中村”失地农民可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以《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上记载的征地时间点,对其往前一次足额补缴15年或往后逐年缴费15年(往前不足15年的可往后合并计算)实际缴费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

  (五)其他优惠政策

  1. 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城中村”项目中涉及农民三产用地项目的建设、被拆迁农民的安置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有关税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范围和额度,予以减免,必须征收的部分,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属市政府减免权限范围的,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对“城中村”改造前的自来水、电力、有线电视、煤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新建安置房住宅区自来水、电力、有线电视、煤气等保持原容量的,不再收取项目增容费(初装费),需要增容的则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 加大市政配套和公建设施的投入。结合每年市政投资计划,提前实施改造“城中村”周边的市政项目建设,提高土地价值;尽可能与邻近片区现有公建配套设施扩容改造相结合,以降低改造配套成本。对改造项目周边涉及的给水、排水、道路、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安置房和三产用地政策。农民安置房及三产用地实施建设完毕,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批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在开发建设三产用地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留一定的不动产,以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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