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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审定实施方案。“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村集体和农民意见。“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审查,报经市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造方案,具体实施村庄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城中村农民身份置换、撤村并居、社会保障、清产核资、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等工作。项目业主负责向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改造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报批手续,办理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组织建设回迁安置房和改造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

  (六)按计划供应土地。项目业主按照改造实施方案逐年报批用地手续。市发改委、国土、规划等部门负责将“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列入柳州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计划供地;盘活和整理出来的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土地储备。

  五、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由城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中村”改造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有关成本和按国家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后的全部用于城中村项目的改造。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征地和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1)按柳政函〔2006〕211号文确定的各地类年产值拟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以《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为基础,结合各村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情况,制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在上述“城中村”改造试点村范围内按照建设要求统一建设多层或高层回迁安置房,对被拆迁农民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以提供回建安置房为主,全货币补偿为辅。

  (1)产权调换:根据各村回迁安置房规划建设情况,结合各村具体情况制定产权调换方案。

  (2)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货币补偿参照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定价;无证房屋补偿标准按《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27号)执行。

  (三)“三产”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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