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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09〕14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逐步把“城中村”改造成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开型社区,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8〕55号),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原则。实施“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安居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按照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在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村一策”,确保城中村改造后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住房面积不减少,养老有保障,与城市其他社会群体共同享有社会利益保障、权利保障以及城市公共资源等,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市、区联动,城区主导的原则。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构建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3. 坚持政府主导,让利于民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在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集约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土地的利用价值。同时充分让利于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配合改造。

  4. 坚持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三产用地,指导扶持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5. 坚持统筹安排、完善城市功能的原则。将“城中村”改造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优化城市土地开发的空间格局,着重抓好城市设计和市政综合配套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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