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宣传发动。市、县、乡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市、县区、乡(镇)要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4. 组织培训。市、县区、乡(镇)要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人员培训,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5. 摸底调查。市、县区、乡(镇)要组织工作队,深入村屯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权属和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村民小组(队、经联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地点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公示期为7 天。
6. 制定村(组)承包方案。在县(区)乡(镇)工作组的指导下,各村(组)制定本村(组)的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确权改革方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外业实施阶段
1. 实地勘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技术人员、村(组)干部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 天。
2. 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解处理。
3. 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林地,落实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合同,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三)发证建档阶段
1. 权属审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以村(组)为单位制成公示图表,个人申请林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0 天。
2. 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山界林权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统一撤销。
3. 建立档案。市、县(区)、乡镇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 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