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9〕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
《柳州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柳州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集体林地是农村、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全面推进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创新林业经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兴林致富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手段,对柳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生态柳州、和谐柳州建设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步伐,促进我市林业事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柳州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 号、桂发〔2009〕2 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