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的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柳州市水利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建委、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
1. 跟踪督办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对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的,一律挂牌督办。
2.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报请市人民政府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清除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
3. 市环保局负责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立。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工作组。
柳州市建委、市市容局分别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工作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
1. 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重点流域规划内污水处理厂。对排入市政管网的生产废水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2. 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垃圾填埋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挂牌督办。
(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经委;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
1. 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砷、酒精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企业,及时督促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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