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柳政办〔2009〕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了城市管理,使我市市容市貌有了明显改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7〕15号)的要求,对《
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原《
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柳政办〔2006〕6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管理效能,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7〕15号)和自治区党委郭书记关于继续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讲话精神,对《
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作如下修改:
一、城市管理的总体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中心,努力为市民打造一个城乡容貌整洁、街区清洁卫生;市区道路平坦,交通畅通有序;城中园林秀丽,山水绿色成片;店亭市场规范、管理秩序井然;服务功能齐全,城市形象优美,人居环境和谐,为我市经济腾飞和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