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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柳政办〔2009〕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0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对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进一步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指导意义。贯彻落实33号文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自治区民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33号文件的通知》(桂族发〔2009〕94号),对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对贯彻落实33号文件的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印发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贯彻落实33号文件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服务部门,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积极营造促进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贯彻落实33号文件要抓好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进一步贯彻落实33号文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重点。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防止和纠正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现象,不得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以民族作为划分对象进行安全检查,严格禁止出租汽车、宾馆、商店等对少数民族拒载、拒住、拒卖。

  当前,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努力在各方面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热情服务,积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单位、企业招收员工时对少数民族人员不得增加录用条件、提高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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