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对涉嫌传播和散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及时报司法机关。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报备表报送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其他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