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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关于向柳州市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柳州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柳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行政机关提供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县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一式3份。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行政机关澄清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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