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卫机构,完善环卫设施;加强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并符合要求;市容环境整洁,建成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符合要求。
(四)环境保护。综合空气污染指数(API)、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污染事故。
(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范,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小餐馆、小洗浴、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街头小吃、小饮食加工企业、小歌舞厅、小网吧、小市场、小食杂店等统称)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六)食品卫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
(七)传染病防治。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免疫规划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病媒生物防制经费落实,坚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监测措施。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服务设施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社区卫生服务符合要求。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完成城中村和棚户区综合整治任务,环卫设施齐全,路面平整干净,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和乱开店铺等现象。
三、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