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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基层各单位: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

  (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

  (七)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九)各类商场(200平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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