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切割、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火葬区内将应火化的尸体土葬的,责令死者家属限期起尸火化,拒不执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死者遗属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
第二项修改为:“偷运、抢运遗体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林地埋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七、《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
八、《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九、《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砂、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