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由实施单位或部门组织申报,其它项目由产权人(代表)或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按年度申报指南进行。
第七条 市墙革节能办对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技术要求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制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报送市墙革节能办。市墙革节能办对公共建筑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集中组织专家进行评(复)审。方案评(复)审结束后,市墙革节能办应将评(复)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列入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示范项目可获得政府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并不高于合同价的50%,具体改造内容及补贴标准如下:
1、 旧窗节能改造:按窗户面积150元/平方米。
2、 建筑外遮阳:按遮阳面积150元/平方米。
3、 屋顶节能改造:按改造面积50元/平方米。
4、 外墙节能改造:按墙面面积20元/平方米。
5、太阳能热水系统:按照集热面积400元/平方米。
6、 设备节能改造,根据节能效率、采用的技术含量及先进程度按总造价的20%以内给予补贴。
已享受过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补助资金。本补助资金的享受范围原则上是本市[原十区]。
第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完工后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向原方案论证部门进行变更申请,待其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因故需要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原方案论证部门报批,并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设各方应依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保证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