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1161号、宁财建〔2011〕841号)
各区、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工作指导、完善项目管理,经研究,现将《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推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根据《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政策引导、示范先行、自愿申报、经济激励”的原则,重点鼓励和支持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体系、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五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由市墙革节能办具体受理,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