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2011〕3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文书。未提交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文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文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问题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不同情况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需提交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先予执行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2、申请先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书面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