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药店用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药店用房合法产权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药店所处市区地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并在图中标明店内拟开设医保服务区域的位置。
以上材料的填写、打印或复印,统一使用A4纸,并盖零售药店公章,连锁零售经营的药店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3.书面申请材料由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三)资格审查
1. 初审
我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2. 现场调查评估
我局根据准入条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零售药店的有关情况并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75位的零售药店取得投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符合投标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四)公开招标
取得投标资格的零售药店按照我局在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凭用户名和密码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现场开标,封闭式评标,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医疗保险药品品种、质量、价格等要素,综合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我局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我局确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发放证书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定点资格证书。
(七)签订协议
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联网。
四、监督
为保证本次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工作环节和结果均在网上公开,采取窗口集中受理,后台网上办理模式纳入市行政监察监控系统,并接受社会监督。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各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反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