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消防监督执法,严查火灾隐患。各地对排查出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以及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参与。各地要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重点报道“清剿火患”战役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果,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营造“清剿火患”的浓厚舆论氛围。自治区和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市、广东省中山市的经验做法,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方式,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南宁市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其他地级市要在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25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动员有关部门,全面部署开展“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地要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前一阶段已经排查的单位、场所要开展“回头看”活动,确保火灾隐患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9日)。各市要组成验收组对辖区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上报整治情况。自治区“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巩固、深化战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