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对经核实的债务,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资金来源
各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级财政、各地级以上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工作组织
省建立由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加强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六、实施步骤
(一)摸查核对阶段(2011年11月30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逐个单位、逐项债务进行分析填报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汇总书面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化解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
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省联席会议对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债务化解指导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制定下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指导意见。
201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省的指导意见,将经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剥离,转交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