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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推进,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复核、整理并提出具体化解方案。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地级以上市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情况以及人口、财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债务化解范围

  (一)机构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债务范围。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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