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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不仅能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而且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未实施征收行为,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或者已实施征收等行为但未供地,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经过批准可以调整使用。

  调整后的用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用地位置,仅限于原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报批材料并逐级上报,同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批复手续。

  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年度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申报汇总表;

  (二)市级政府关于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请示;

  (三)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文件复印件;

  (四)标明拟调整地块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拟调整地块与新用地地块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

  (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拟调整地块的权属和地类等情况;

  (七)拟调整地块的《实地踏勘表》、实地照片以及确认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

  (八)对拟调整地块所涉及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告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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