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市、区政府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三)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督查中所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各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