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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54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市、区政府是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地税、民政、林业、农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主要指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区政府要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于每年1月20日前,会同市住房保障工作督查组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区政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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