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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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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评比表彰办法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潭江流域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广泛支持和参与潭江保护的良好局面,推动潭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侨乡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我市环境安全。
  二、评选项目
  (一)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市、区:在潭江流域各市、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中评选1个,每年评选一次。
  (二)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在潭江流域各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中评选,名额10名,其中基层企事业单位名额不少于60%,每年评选一次。
  (三)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在从事与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个人中评选,名额20名,其中基层工作人员或个人的名额不少于80%,每年评选一次。
  三、评选条件
  (一)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市、区。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原则上选取当年考核中得分最高的市、区为先进推荐对象。
  (二)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水环境保护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2.在以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1)认真落实上级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2)在环保管理、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公众参与和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为潭江水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其它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致力于潭江保护事业,为潭江流域水环境改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以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1)认真落实上级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潭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在环保管理、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公众参与和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3)为避免和制止潭江水污染事故发生和清除环境污染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4)为潭江保护科学决策提出重大环保建议并被采纳者;
  (5)为潭江保护事业做出其它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者。
  四、评选方法
  (一)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市、区。
  1.按照《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2011-2015年)》(见附件1),市环保局组织对潭江流域各市、区进行考核评分,分数最高的市、区推荐为先进市、区。
  2.先进市、区候选名单在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7天,如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环保局反映。
  3.先进市、区候选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文表彰。
  (二)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评选采取基层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的办法,评选程序分为推荐、审查、公示、审定四个阶段。
  1.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的办法,参与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填写《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和《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由各单位推荐或自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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