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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计分办法。
  指标权重5分,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规定为:凡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水环境事件的,扣5分;每发生一宗较大水环境事件的,扣3分;每发生一宗一般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
  (三)资料来源。
  1.取自环保部门环境统计资料;
  2.信访记录。
  (四)相关技术文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年度潭江水水资源保护考核指标得分汇总表

  市(区)环保局(公章)

序号

考核项目

计量单位

项目权重

指标值

计分方法

得分

1

饮用水源保护

%

10

 

 

 

2

交界水域水质达表率

%

20

 

 

 

3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5

 

 

 

4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

15

 

 

 

5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

-

5

 

 

 

6

单位GDP用水量

m3/万元

5

 

 

 

7

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

10

 

 

 

8

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

-

10

 

 

 

9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

15

 

 

 

10

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

5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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