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计分办法。
指标权重5分,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规定为:凡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水环境事件的,扣5分;每发生一宗较大水环境事件的,扣3分;每发生一宗一般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扣2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
(三)资料来源。
1.取自环保部门环境统计资料;
2.信访记录。
(四)相关技术文件。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年度潭江水水资源保护考核指标得分汇总表
市(区)环保局(公章)
序号
| 考核项目
| 计量单位
| 项目权重
| 指标值
| 计分方法
| 得分
|
1
| 饮用水源保护
| %
| 10
|
|
|
|
2
| 交界水域水质达表率
| %
| 20
|
|
|
|
3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 5
|
|
|
|
4
|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 -
| 15
|
|
|
|
5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
| -
| 5
|
|
|
|
6
| 单位GDP用水量
| m3/万元
| 5
|
|
|
|
7
| 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 -
| 10
|
|
|
|
8
| 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
| -
| 10
|
|
|
|
9
|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 -
| 15
|
|
|
|
10
| 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 -
| 5
|
|
|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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