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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对污染饮用水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依法取缔位于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对沿潭江重化工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成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机制,加强环境危机管理。

  (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流域内的各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流域水环境安全。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调整充实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支开拓创新、务实高效、诚信服务、廉洁为民的环保队伍。

  (七)健全潭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18号)的要求,各市、区政府要将本市、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2‰(鹤山市为1‰)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解缴入江门市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的80%同时解缴入市、区本级财政专户,统筹用于潭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八)大力开展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营造潭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保行为,促进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附件: 1.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2011-2015年)

  2.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评比表彰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011-2015年)

  为落实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促进潭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2011-2015年)》。考核指标共10项,总分100分。
  一、饮用水源保护(10分)
  本指标权重10分,按当年《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算,满分为10分。
  二、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20分)
  本指标权重20分,按当年《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中“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计算,满分为20分。
  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5分)
  (一)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辖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万吨)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总量(万吨)

  (二)计分方法。
  本指标权重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低于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式中X为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单位:%。
  (三)操作解释。
  1.工业废水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
  (四)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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