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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城镇内河涌综合整治。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加大台城河、新桥水、镇海水、紫水河、沙坪河等整治力度,同步截污,疏浚底泥,防治面源,加大河涌曝气增氧,引水扩容,开展生物原位修复,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改善内河涌水质。

  (五)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2年县级以上市全面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强简易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逐步停止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作为氨氮等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快沼气工程建设,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15年力争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加强潭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和建设,2015年前完成所有水源水库第一重山商品林改生态公益林工作,逐步恢复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对已关闭的采石场和矿山加强生态恢复工作。

  四、建立健全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根据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新会区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把潭江保护责任分解到各镇(街)、部门和厂企,以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每年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潭江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年对潭江保护先进市、区及单位、个人予以表彰(评比表彰办法见附件2)。同时,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每年组织一次潭江水环境保护情况检查考核,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水务、城管等部门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环保局每年对潭江跨界断面水质情况进行抽测,抽测结果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坚持规划先行,认真贯彻实施《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十二五”潭江流域综合整治技术研究》,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分配水环境容量资源和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与布局调整,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加强潭江水污染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的区域开发和环保政策,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流域内的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和预测预警制度,积极推进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报告涉及潭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情况,认真处置,依法查处。

  (四)健全水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积极作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把好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海洋渔业、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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