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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韶府令
(第90号)


  《韶关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1]8号),已经2011年9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5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韶关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依照本办法免费获得殡葬基本服务。

  市、县级政府可根据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和本地实际,在适当时机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群众,是指去世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对象);

  (三)城乡低保对象;

  (四)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基本服务包括下列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10年以内)。

  前款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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