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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泥头车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泥头车管理的通告
(韶府[2011]71号)


  为加强对市区建筑工地泥头车运输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泥头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泥头车是指进行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本通告适用于在市中心城区(浈江区、武江区)运营的泥头车的管理,禁止在该区域使用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无牌无号车辆、右方向车辆等从事上述装卸运输业务。

  二、从事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三、从事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的泥头车,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四、泥头车运营应严格按以下要求管理运输车辆:

  (一)随车携带准运证;

  (二)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运输,确保封闭严密;

  (三)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挡板;

  (四)按照规定的限定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进行运输。

  五、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

  (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

  (四)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安排专人对出入口及车辆进行冲洗,防止污染道路;

  (五)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六、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建筑散料处置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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