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北江韶关市区河段所有水上餐饮船舶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韶府[2011]70号)
为保护北江韶关市区河段的环境和航道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依规对北江韶关市区河段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船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北江韶关市区河段利用船舶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已在北江韶关市区河段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船舶,必须停止营业,自行拆除和清理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设施及广告招牌,自行处理用于经营的船舶。
三、市各行政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