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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三)大力宣传《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济发[2011]11号)、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第十三次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以及第十四次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意义、“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成绩和经验,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宣传活动的领导,认真制定本单位、本部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丰富形式,形成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组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和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团体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拟在中央、省、市级媒体上宣传报道的信息资料,要及时与市普法办公室联系。对拟在中央、省、市电视台宣传的重要活动,要与当地电视台协调,并及时将活动信息以声像的形式传输到中央、省、市电视台新闻中心。
  各级、各部门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市普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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