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1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精神,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随文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你局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折不扣的做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或变相出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精神,从2009年起,每年应对辖区上年年底以前已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我办报备,2008年的情况,应在2009年3月底以前报我办。
三、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你局应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的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分类清理,对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时抄送我办。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精神,我办在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税规定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隐瞒不报或拒不纠正、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行为,将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