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破产费用预案审核项目。每户企业审核工作结束,须在报专员会议研究之前5个工作日,将审核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三)财政部临时授权实施的重大审核审批项目。审核工作结束,须在报专员会议研究之前3个工作日,将审核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时间紧急的,可以参与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复审。
(四)财政部布置及本办工作计划安排的重大调查项目。调查结论或报告形成后,须在报专员会议研究之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时间紧急的,可以参与现场调查方式进行复审。
(五)需提交专员会议研究审定的其他审核审批项目。须在结论或结果报专员会议研究之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第四条 根据办党组安排,对下列业务工作或内部管理事项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一)年度重点财政监督工作执法质量情况;
(二)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工会经费)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列入财政部考核及办党组指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复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复审工作由专门处(室)指定熟悉政策法规、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组织开展,直接对领导班子负责。
复审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凡列入复审的工作项目,其工作方案应在项目实施前报指定专门处(室)审查备案。工作项目实施结束后,工作组(审核组、调查组,承办处室,下同)应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程序的,连同复审意见书(格式附后)一并报专员会议研究审定。
凡列入复审的工作项目,在召开专员会议研究审定时,应通知复审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复审意见。
第八条 工作组应当向复审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五)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