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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36号)


各处、室:

  为了强化财政监督复核审查工作,有效控制监督风险,促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在对《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内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基础上,制定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内审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监督复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财政监督复审工作,保证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有效控制监督风险,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审主要是指对由我办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监督检查项目、重要审核审批项目、主要业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工作组提交的检查(审核)报告及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审核审批、调查等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
  (一)企业税收收入“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项目。
  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项目实行资格认定复审和日常审核审批年度复审。资格认定复审是指对新退税企业和需要进行退税资格重新认定企业批复退税前的复审,一般应在报专员会议研究之前2个工作日,将审核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年度复审是指每个年度终了,对上年度企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项目进行集中复审。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项目,须在报专员会议研究之前3个工作日,将审核相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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