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津企业:
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经过全市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界定
(一)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包括在上述机构中原先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及党校等机构的退休教师。
(三)在改制重组(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