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金融信贷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保险、投资、担保、信用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和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倾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增加支持其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担保办法,探索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成长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难问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商标权和专利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探索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抵押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切实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配套服务。鼓励诚信经营,开展信用等级和增级评定,推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觉提高信用度。切实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与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多方合作,建立政企银联动协调机制,解决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融资、贷款贴息、担保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4.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技术、人才和投入等方面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主研发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和智力资源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建科技研发机构和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研发分中心。对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要给予重点支持和帮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技术攻关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发展相关政策扶持范围;符合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立项,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所需的经费,市农委优先安排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予以补助。
5.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和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建设或参与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和大中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农产品交易会和开拓境外市场的费用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鼓励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和"农校对接"等工作;扶持出口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对出口创汇达到一定数额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奖励或贷款贴息;对农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超过一定数额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有关外贸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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