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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投入,切实发挥支农政策和支农资金的合力效应,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倾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实施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促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

  3.坚持扶优、扶大、扶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发展优质安全名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增值效益较大,属于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型企业,出口创汇贡献大的,予以突出扶持。

  (二)2011年至2016年,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支农投资结构,不断加大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提升产品档次的改扩建项目以及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要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按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优质农产品金农奖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由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农户通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助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提供税收优惠。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设备,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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